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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赔偿14万!买二手房跳单!买卖双方遭中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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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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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09: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四川资阳
       一般情况下,二手房买卖双方会通过中介来进行交易,中介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但现实生活中,“跳单”时有发生。有些买家在看中中介介绍的房源后,选择绕过中介与卖家直接签合同,或委托别家中介完成交易。这样做会对原有中介造成侵权吗?近日,广州花都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中介服务费引发的购房纠纷:买卖双方“跳单”被中介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总计14万元的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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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据报道,2019年10月,小章与某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出售委托协议,委托公司及加盟商甲公司以700万元的价格出售别墅,该房源信息被挂在乙平台上2020年6月,小李在乙平台上看到了房源,就联系甲公司员工小赵。小赵开始带小李看房,与小李就房屋价款、中介费等事宜通过微信沟通。小李表示他没有购房名额,要用母亲的名义购买房屋。于是,小章和小李共同到了甲公司协商房屋买卖和中介费事宜。当时,双方同意以700万元成交。不过,关于中介费双方并未能达成一致:甲公司要求买卖双方需支付中介费总额不低于11万元但小章仅同意支付3万元,小李仅同意支付7万元。最后,双方当天未能签订合同。从甲公司离开后,小李当即找到中介丙公司为其母亲与小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还是700万元,并将房屋成功过户至其母亲名下。甲公司得知之后,将小章和小李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各支付中介服务费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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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花都法院一审后判决,小章、小李分别向甲公司支付1万元、3万元中介服务费。同时,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据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对于这样的判决,法院指出,甲公司发布房源信息,为小章联系意向买家小李,并带小李实际查看房屋,从中沟通、撮合,最终确定了房屋成交价。另外,小李也自认丙公司仅提供了签订合同的服务。由此可以认定,甲公司提供了媒介服务并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小章、小李接受了上述行为,双方之间成立中介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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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考虑到甲公司未最终协助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提供全部服务内容,因此法院根据甲公司的工作完成度,结合此前就中介费协商的数额,酌定小章支付1万元中介费,小李支付3万元中介费。经办法官指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跳单”行为,法院主要根据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跳单”行为进行认定,并判决违约方承担责任。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跳单”行为首次被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法官表示,给“跳单”这种投机取巧、逃避中介费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不仅保障了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形成人人重承诺、守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


来源:房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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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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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12:03: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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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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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21:40: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资阳
把中介惹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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