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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厚德安正义 尚法立山岳
近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协助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对安岳籍未成年人黎某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一案,入选10件川渝检察协作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案例。
2019年11月,家住四川省安岳县的未成年人黎某因与父母产生矛盾离家出走,流浪于重庆、深圳等地期间,盗窃手机、笔记本电脑、香烟等物品及现金,共计人民币10997元。案发后,黎某认罪悔罪,黎某的父母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九龙坡区检察院依法对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
办理过程
九龙坡区检察院与安岳县检察院对接协调,共同拟定帮教方案,明确考验期内的行为规范、考察要求等事项,委托安岳县检察院对黎某进行监督考察。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内,安岳县检察院通过法治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黎某进行帮教;九龙坡区检察院借助网络手段,与安岳县检察院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黎某考验期内的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 经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努力,黎某顺利通过帮教考察,九龙坡区检察院依法对黎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一、依法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平等保护异地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附条件不起诉是落实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和价值,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积极适用,不因异地监督考察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确保对异地涉罪未成年人平等适用、平等保护。 二、落实异地协作机制,保障监督考察实效。 九龙坡区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因黎某居住地在四川省安岳县,无法直接开展实地监督考察工作,动态掌握黎某考验期内的思想状况和日常表现。九龙坡区检察院和安岳县检察院落实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异地协作机制,双方就委托监督考察事项充分沟通,密切配合,采用实地考察与网络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黎某进行矫治和教育,保障监督考察的质量和效果。
名词解释
·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加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视考验期内表现情况来决定考验期满后是否起诉。
·异地协作机制:对于异地检察机关提出协助进行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观护帮教等请求的,协作地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予以配合。委托地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协作地检察机关就委托事项的办理进行充分沟通,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工作文书、情况说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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